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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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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1.
裁判字號:
58 年台抗字第 2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執行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除其不具備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者, 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外,應即開始進行,無庸為准予執行之裁定。
2.
裁判字號:
53 年台抗字第 1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既僅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 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而未定明應繳何處,則投標人於開 標前果將應繳之保證金遵命繳交執行推事或書記官,按諸同法第三條即難 謂其繳納不符法定要件,而有同法第八十九條所謂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 繳納者,其投標無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