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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