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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元。
(七)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二、失能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千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給予特別慰助金;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者,應教養其子女至成年或大學畢業。其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子女教養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條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其於修正施行前已支出之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比照第二項所定辦法,核實給與。
前四項之特別慰助金、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應由各隸屬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另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付或補助者,應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