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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本辦法年資之計算,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之標準計列。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最高法院準用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
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二、曾任檢察官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三、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四、兼任一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二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五、兼任二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六、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七、研究法官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於計算服務年資時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