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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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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分別票選下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
一、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
第 2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非於停止職務期間。
四、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七、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