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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