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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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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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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4 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