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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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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第 3 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物資,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兵器、彈藥及其他軍用器材。
二 糧食、飼料及被服品料。
三 藥品、醫藥、器材及其他衛生材料。
四 船舶、車馬及其他運輸器材。
五 土木建築器材。
六 電力與燃料。
七 通信器材。
八 前列各款器材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及保存上所需之原料與機
器。
九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