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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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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3 條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
第 2 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