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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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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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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 3 條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
第 2 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