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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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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 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考試院會議規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
第 2 條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