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3
三、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
次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9 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