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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第一種場所:
(一)內含可燃性液體: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四百條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
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間不得設有門窗或其他開口。
2.應提供良好且充足之通風,以連續排除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
3.通氣孔或通風管之出口應裝設於屋外非分類場所。
4.通氣孔或通風管道應有足夠大小,可釋放變電室內之爆炸壓力,且建築物內所有通風管道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二)不含可燃性液體: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中,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變壓器應符合第三章第五節或第七章第四節規定。
(二)電容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或第七章第六節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變電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但利用廠房之一偶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二、如油斷路器及變壓器中之絕緣油係屬燃燒性者,在廠房內或其他建築物內設變電室時,電業得建議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屋頂及地板宜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二)通至廠內或建築物內之門路(Doorways)宜備有能防火之封閉門。
(三)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一○○公厘為原則。
(四)通路門僅限電氣工作人員之進出。
三、變電室應有防止水侵入或滲透之適當設施。
四、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五、變電室內機器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替換之適當空間等條件。
六、第二款之規定建議設置變電室應依照左列規定設備通風口。
(一)通風口之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窗及可燃物。
(二)為達到自然通風所設通風口之排列,其一半(指所需開口之面積)應設於近地板之處,另一半則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上之壁上;或所有之通風口(指全部開口之面積)均設在近屋頂之處。
(三)變壓器之容量在五○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蓋等所佔之面積後)應不低於九二九平方公分(或一平方呎);變壓器之容量足過五○千伏安者每超過一千伏安應按二○平方公分(或三平方吋)計算為原則。
(四)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Grating) 或網罩(Screens) 保護。
(五)變電室如不能直接向屋外設置通風口時,應設能耐火之通風道通至屋外。
(六)凡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七、變電室應設有明顯之危險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