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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宜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一切事證判斷結果,是否足認有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情形之一,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
前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並宜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理由,妥適為之。
第一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調查者,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並宜考量該證據於第一審是否調查未盡完備,而有再行調查之需要。
前三項事項,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人釋明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前項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需有具體理由認為第一審依證據所為事實認定欠缺合理性,始足當之。
第一審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違誤者,第二審法院得考量其於原判決之影響,為適切之判決。
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