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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刑事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權,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自行 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不停止刑事審判之程序,亦為法之所許。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所定情形時,其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 有審酌之權,誠以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 自行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不更停止刑事之審判程序,亦為法之所 許。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是否成立及刑罰應否免除,如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刑事起訴在前 者,法院於民事裁判前,應停止其審判,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所明定,但刑事案件是否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須由法院認定,其理至為 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