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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