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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93 條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62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不可分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必債權人全體共同請 求給付,但各債權人僅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故債權人中之一人提起 給付之訴時,其原告之適格雖無欠缺,而該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 付,而非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者,仍不能認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