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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原審於再開辯論後之審判,其參與之推事雖已有更易,而審判筆錄內又無 諭知更新審理之記載,但查其所踐行之程序,既重新開始進行,即實際上 已經更新審理,自不能因其未諭知更新審理之故,指為違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再開辯論時,前此參與審理之推事如經更易, 除由補充推事代行繼續審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前段 規定,更新審判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