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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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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90 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1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原審審判期日之審判筆錄,並 未載有檢察官到庭辯論之要旨,及命被告為最後之陳述,其所踐行之訴訟 程序,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