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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純網路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
二、經營純網路保險公司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及業務連續性計畫說明。
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四、營運模式及保險商品之規劃。
五、市場退出計畫:載明啟動計畫之條件及授權、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EN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件三)。
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經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