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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
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
二、從事金融科技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純網路保險公司成功經營者。
前項董事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適用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董(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監察人(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保險業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前項資格之一。
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三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第一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保險業董(理)事中,符合第一項資格,且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應符合前三項規定;其董(理)事全體人數超過十三人者,得為五人。
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保險業,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