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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埋設於地下之進屋導線或電纜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受外力損傷。
除地下進屋導線外之其他進屋導線,應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一、進屋用電纜:
(一)金屬導線管。
(二)非金屬導線管。
二、除進屋用電纜外之個別開放式導線及電纜,不得敷設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或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處。但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未暴露於受外力損傷處者,得位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地下配線應使用絕緣電纜穿入管路、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但絕緣導線使用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地下管路者,不在此限。
地下配線之施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線及其連接或接續,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或電纜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一八九規定。
三、建築物下面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之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厘。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不得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二)管路或直埋電纜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或電纜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採其他經設計者確認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其一端或兩端,應予封閉或塞住。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述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