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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棒狀、管狀及板狀接地電極:
(一)接地電極以埋在恆濕層以下為原則,且不得有油漆或瑯質塗料等不導電之塗布。
(二)接地電極之接地電阻大於表二五規定者,應增加接地電極
(三)設置多根接地電極者,電極應間隔一‧八公尺以上。
二、接地電極間隔:
(一)使用一個以上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之接地電極者,接地系統之每個接地電極,包括作為雷擊終端裝置之接地電極,與另一接地系統之任一接地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二)二個以上接地電極搭接視為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三、連接接地電極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之搭接導線,其線徑應符合表二六~一規定,並依第二十九條之四規定裝設,且依第二十九條之五規定方式連接。
四、接地環埋設於地面下之深度應超過七五○公厘。
五、安裝棒狀及管狀接地電極者,與土壤接觸長度應至少二.四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在底部碰到岩石者,接地電極下鑽斜角不得超過垂直四五度。若斜角超過四五度時,接地電極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一.五公尺。
六、板狀接地電極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一.五公尺。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員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接地及第二種接地沿鐵塔或鐵柱等金屬物體設施者,除應依前款規定加以掩蔽外,接地導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電極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之埋設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建築物、構造物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接地電極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免於外力損傷之保護措施:
(一)暴露在外者,接地電極導線或其封閉箱體應牢固於其裝置面。
(二)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銅接地電極導線在易受到外力損傷處應予保護。
(三)一四平方公厘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敷設於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使用裝甲電纜。
二、接地電極導線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且應為無分歧或接續之連續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分歧或接續:
(一)使用得作為接地及搭接之不可回復式壓縮型接頭,或使用熱熔接方式處理之分歧或接續。
(二)分段匯流排得連接成為一個接地電極導體。
(三)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金屬構架以螺栓、鉚釘或銲接連接。
三、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線徑應符合表二六~一,並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其他電極以搭接導線連接者,接地電極導線得接至接地電極系統中便於連接之接地電極。
(二)接地電極導線得分別敷設接至一個以上之接地電極。
(三)連接:
1.自接地電極引接之搭接導線得連接至六公厘乘五○公厘以上之銅匯流排,惟其匯流排應牢固於可觸及處。
2.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接頭或熱熔接方式辦理。
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熱熔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頭、壓力接頭、線夾方式連接至接地電極,不得使用錫銲連接。
二、接地線夾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接地電極及接地電極導線。
三、使用在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之接地電極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可直接埋入土壤或以水泥包覆者。
四、二條以上導線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多條導線至接地電極。
五、使用配件連接者,應以下列任一方式裝置:
(一)管配件、管插頭,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管配件裝置。
(二)青銅、黃銅、純鐵或鍛造鐵之螺栓線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