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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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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29-3 條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純網路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主管機關得視純網路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
前二項之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九條公開招募之規定。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EN
第 9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