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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商、綜合帳戶持有者或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申報之義務。
二、綜合帳戶持有人及綜合帳戶下之個別交易人應遵守我國法令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義務。
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金匯出入及結匯相關資料。
二、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買賣明細及持有部位資料。
三、其他經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指定之資料。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戶日期。
二、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華僑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身分編號)。
三、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四、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五、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之約定。
六、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七、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九、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十、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十一、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十二、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十三、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十四、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十五、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十六、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八、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九、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二十、契約解除之情事。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