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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