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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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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 29 條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管
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關機
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