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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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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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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9 條
登載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全程查驗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完成至少八小時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或技術之訓練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時數得與前條在職訓練時數合併計算。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指派適當之查驗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查驗機構不得拒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參加在職訓練之查驗人員,亦同。
參加前項在職訓練之查驗人員,應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