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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EN
物理治療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