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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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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第 29 條
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條各款之規定。
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
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24 條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