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 EN
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事先經本會核准之方式與其公司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本會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喪失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作業執行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由本會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第二項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至多三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進入競價室,非為本會所宣布休息時間或未獲本會同意前,不得離開競價室;競價者應於競價日三日前先將委任名單遞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