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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電動玩具具有機會性而可供賭博者,縱因未明瞭其作用及性質,准許進口 設置,但既經發覺其具有賭博性,足以妨害公序良俗,為維護公共利益起 見,任管機關予以禁止,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