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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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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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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第 29 條
概括授權契約,除應載明前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外,並應載明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使用集管團體所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8 條
個別授權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名稱。
二、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
四、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
五、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
六、違約責任。
七、訂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