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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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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第 29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3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生產事業所有並自用之房屋免徵戶稅」 。其所謂「所有並自用」係指生產事業所有而供自用之房屋,不問其為廠 房、倉庫、辦公室或員工宿舍等房屋,同應免徵戶稅,不以直接使用於生 產者為限。是該第二十九條之「生產事業自用」,與同條例第二十八條之 「生產事業供直接生產使用」兩者涵義不同,未可混為一談。
2.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2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及臺灣省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所稱:「直 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均應解為生產事業從事於生產所必需之機械、 器具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