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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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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第 29 條
保護機構或分會辦理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之信託管理業務時,得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存放於給予優利存款待遇之特定金融機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8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得考量其最佳利益,將其補償金委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