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輔導:以群體為單位實施輔導,以授課、演講、視聽教材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二、類別輔導:依共通性處遇需求,分類實施之輔導,以分組授課、團體工作、小組討論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三、個別輔導:輔導人員針對受刑人個別狀況,以晤談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輔導,應於適當場所為之,並留存紀錄。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
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第二項之教育,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其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與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