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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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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第 29 條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所定情形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者,法務部應先徵詢該機關意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16 條
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第 20 條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使用完畢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