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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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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
第 19 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就本服務之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