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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應檢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