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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