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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規定者,得由該在臺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