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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公正第三人辦理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前,應至拍賣不動產現場查勘,並應拍照及作成查勘紀錄記載該不動產之使用情形。
前項查勘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拍賣抵押土地時,該土地上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者。
二、建築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