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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農會信用部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之。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
農會信用部對農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
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信、授信、存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並各持有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以上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農會法、漁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農會法、漁會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者。但因農會與銀行間之投資關係,並經財政部核准者,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