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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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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第 29 條
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或集合多份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
前項出口報單應一次全部申請沖退。但有漏未申請者,得於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
EN
第 18 條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商調換或修理後復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