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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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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第 29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74 條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