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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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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EN
第 29 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1.
裁判字號:
廢
58 年判字第 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同法第十一條規定者,除責令補稅 領照外,固得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應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 定,是則稽徵機關不得自為罰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