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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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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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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第 29 條
最高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三、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204 條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軍事法院之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