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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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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第 29 條
違警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