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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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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第 29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