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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屬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當年七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之。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在此限。
前項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影響地價個別因素依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依前二項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填寫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估計表。
第一項預定徵收土地其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地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為準。
前項宗地個別因素資料之行政條件,依下列方式填寫:
一、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依徵收計畫報送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屬前款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依法得徵收土地:依都市計畫變更為得徵收土地前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確無法追溯變更前之使用管制條件者,需用土地人應於清冊相關欄位或報送公文中註明。
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無條件進位。
二、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未達十位數無條件進位。
三、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無條件進位。
四、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數無條件進位。
依第二十七條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之宗地市價單價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需用土地人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之通知,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次年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但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之需者,得於當年三月一日前送達。
需用土地人未及於前項期限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範圍市價查估作業所需資料者,應提供查估之市價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所需費用並得由需用土地人負擔。